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开展三级及以上等级保护工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开展三级及以上等级保护工作
近日,交通运输部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推动网络平台货运健康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组织编制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提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该指南提出了网络平台服务功能要求。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功能等。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旨在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有关建立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监测系统)的部署安排,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该指南对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总体构架的要求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部交互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对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规范网络货运市场,提升网络货运管理水平。
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图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需要建设的功能包括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模块。其中要求省级监测系统建立接口,实现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税务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另外,还对通信网络,软硬件平台,安全系统等基础条件提出了要求。明确建议省级监测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省级监测系统在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及发布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以上信息整理于: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